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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管理办法
(2008年3月17日通过)

  第一条 中国总会计师协会根据《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证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总协)会员的有效证件。会员证由中总协统一印制、统一管理,并按每届五年换发一次。

  第三条 会员证颁发的范围是中总协直管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所属各分会的会员。

  第四条 会员证上盖“中国总会计师协会”钢印,分会的会员证上同时加盖该分会的印章方有效。

  第五条 地方的总会计师协会,由中总协统一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六条 地方总会计师协会会员证的制作和管理,可参照中总协做法,由各地方协会负责。

  第七条 当年交纳了会费的会员在参加中总协举办的活动时,应出示会员证,可享受《中国总会计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中第七条的各项优惠。

  第八条 会员证须由会员本人妥为保管,不得涂改或转借。

  第九条 单位会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代表人,应延用原编号办理新代表人的会员证,原代表人的会员证同时作废,由中总协或分会负责收回。

  第十条 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的会员可申请换发会员证、编号不变,原证作废,由中总协或分会负责收回。

  第十一条 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分会之间需转会的会员,应及时办理转会手续。转会会员持转出方的证明到转入方办理转会手续,并领取新的会员证,原会员证同时作废,由转出方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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