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专业素质高;
(三) 诚信、正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
(六)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对任期内业绩突出,会员认可度高的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中国科协同意,报民政部批准,可再延长一届任期。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会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对本会所办网站、会刊的管理,组织并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单位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会刊负责人以及本会秘书处部门负责人、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批准后实施;
(五)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