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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七条 本会会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国家颁布的《会计法》、《总会计师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开展诚信教育活动,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三) 组织总会计师和各级财务负责人及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
  (四) 组织开展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认证和总会计师后备人员的职业资质培训认证工作,努力促进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建设;
  (五) 反映总会计师和会员的相关诉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和广大总会计师的合法权益;
  (六) 组织开展围绕总会计师工作和行业改革与发展相关的科研活动,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对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进言献策;
  (七) 组织开展有关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信息化建设以及财务监督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 依法主办本会的刊物和网站,编辑出版本会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开展协会对外宣传活动;
  (九) 代表我国总会计师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十) 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与协调服务功能,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授权或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总会计师协会或研究会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二) 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大专院校、行政事业单位、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职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主管、首席财务执行官、财务总监以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三) 大中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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