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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中证协发[2007]171号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按照《纲要》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后续职业培训形成的培训信息,主要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第三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信息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核培训组织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四)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五)对培训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处理虚假培训信息。
  第四条 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培训信息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培训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机制;
  (三)按协会要求及时报送培训信息,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培训信息应以电子文本的形式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第六条 培训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拟培训内容、学时数和培训时间等。
  (二)培训班信息: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举办时间、学时数、培训班总人数和培训主要内容等。
  (三)培训师资信息:包括师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联络方式等。
  (四)培训学员信息: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身份证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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