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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四、组织实施方式

  1.甲级资质评价机构考核应在评价机构自检自查的基础上,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组织实施。考核结束后,将本地区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情况、对评价机构考核报告和现场考核文件、被评价单位意见调查反馈表等,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并于2009年1月31日前将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抽调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人员和聘请安全评价技术专家,组成考核检查组,对各地考核情况进行抽查。

  4.考核结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问题的评价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评价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淘汰;对年度考核合格的评价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五、考核主要内容

  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深入、细致地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全面考核,主要包括:

  1.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基本条件保持情况、评价业务范围保持情况。

  2.安全评价机构行为规范和管理运行情况,以及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情况。

  3.抽查评价报告按标准和规范要求编写情况。

  4.调查被评价单位对评价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

  六、考核工作方式

  1.听取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汇报、询问与查阅有关材料、核查运行记录、调阅技术档案、与被考核机构进行必要沟通、被考核机构负责人对考核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2.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每个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所开展的评价项目中,随机抽查不少于10个被评价单位(项目)进行反馈意见的调查。

  3.对评价机构项目管理和评价报告编制情况的抽查,每个评价机构的抽查数量不少于10项。

  4.对考核人员行为表现评估表,由被考核的评价机构直接邮寄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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