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批转《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1982年1月1日 中发[1982]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现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发给你们。中央同意纪要的基本内容,望即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实践证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农村政策是正确的,我国农村经济近几年的变化、发展是令人鼓舞的。但是必须看到,我们农业的基础毕竟比较脆弱,工作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所以,一定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地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继续艰苦工作,力争一九八二年农业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需要着重指出的是:最近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部分社队基层组织涣散,甚至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致使许多事情无人负责,不良现象在滋长蔓延。这种情况应当引起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在总结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同时,一定要把这个问题切实解决好。
中共中央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一九八一年十二月)
党中央在作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的决定以后,又就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健全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等问题,采取一系列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农村经济的调整和改革,从而激发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目前广大农民在实践中又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地加以解决,才能进一步发动群众,发展大好形势,有力地推动农业生产全面持续的增长。
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
(一) 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
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获得如此迅速的进展,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目前,我国农村的主体经济形式,是组织规模不等、经营方式不同的集体经济。与它并存的,还有国营农场和作为辅助的家庭经济。这样一种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更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它必将给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广阔的前景。实践证明,党在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和实行的农村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各级党组织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具有深远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