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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一)继续调整农副产品购销政策。要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市场供应的改善,继续减少统派购的品种和数量。鲜活产品要尽量放活,要有合理的季节差价、地区差价,以便活价促产,减少腐烂损耗;为保证出口和大城市供应,可以试行建立专门的生产基地或用平价生产资料换购。三类产品和统派购任务外的产品的价格要真正放开,允许国营商业、供销社按合理的进销差率灵活掌握购销价格,以便参与市场竞争和调节。经营中要尽量减少环节,组织产区、销区直线流通。

  (二)改善农副产品收购办法。为了引导农民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农副产品统派购任务必须落实到生产单位,一定几年不变;大宗的三类产品和其他计划外产品,也要在安排生产之前与农民签订合同。购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任意变更。化肥、柴油等生产资料供应办法,也要认真改进。

  在大品种的集中产区可组成生产者协会,推选代表,与当地收购单位沟通情况,协调关系,解决共同关心的问题。

  (三)要依靠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力量,采取多种办法集资,兴建商品流通所需的冷库、仓库、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国家和地方财政对此要作出适当的安排。国营商业和供销社要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这一类建设。凡属商品流通基础设施,谁举办,谁经营,谁得益,国家在税收上给予照顾和优惠。

  大力发展农村水陆交通运输,解决商品滞流问题。目前特别要抓紧解决粮食运销问题。国营交通运输部门要大力改善工作,挖掘运输潜力。同时积极发展集体和个体运输业,提倡组织运输合作社。

  农村邮电通讯作为传递商品信息的重要手段,要不断发展,逐步形成普及的比较灵活的传递网。

  大中城市在继续办好农贸市场的同时,要有计划地建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沟通市场信息、组织期货交易的农副产品贸易中心。此事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四)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小组,对流通体制、价格体系等进行系统的调查研究,提出根本性的改革方案。



  制止对农民的不合理摊派,减轻农民额外负担,保证农村合理的公共事业经费。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部署的农村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交通等各项民办公助事业,都要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和改革。今后对这些经费,各地可根据农民的经济状况,由乡人民代表大会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基层统筹使用,一年定一次,中间不得任意追加,也不再从集体提留内开支。统筹费用的最高限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确定。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向农民摊派任何费用,坚决防止“大办”之风再起。群众无力办的事,不要勉强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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