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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


  (二)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这是农民的要求,也是供销社本身发展的需要。须知:群众合作企业的性质恢复得越完全,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树立得越牢固,供销社就会对群众越富于吸引力,就越会在农村商品流通中发挥其特有的作用,圆满完成国家委托和农民要求完成的各项任务;否则,就会日益萎缩下去,直至丧失本身独立存在的意义。为此,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供销社的体制改革后,经营范围必须适当扩大,经营方式必须更加灵活。国营专业公司下伸到农村的收购单位,对计划收购部分,也应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除直接就近收购外,尽量委托供销社代购。供销社还要积极发展生产、生活服务项目,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工商联营,扶持生产,开拓销路,促进多产畅销,使供销社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成为国家和农民经济联系的纽带。

  (三)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的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农村存款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可以经营农村工商信贷业务。贷款利率可以浮动。

  农业银行要努力改善经营,切实做好农村信贷服务工作。

  (四)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工作上来。首先要做好土地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其次要管好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组织植保、防疫,推广科学技术,兴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以及其他产前产后服务。不仅要依靠本身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要扶持各种服务性专业户的发展,并同供销社、信用社、农工商联合公司、多种经营服务公司、社队企业供销经理部、贸易货栈,以及农林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业机械站、经营指导站等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协同工作,更好地为农户服务。

  (五)服务也是一种劳动交换,一般应是有偿的,农民可以自愿选择。这样才能持久有效,保证服务质量。



  流通是商品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抓生产必须抓流通。当前,流通领域与农村商品生产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越来越突出。必须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继续进行农村商业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在放活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克服可能出现的消极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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