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户的发展是一个经济发展的过程,各地经济状况又很不平衡,因此不宜硬性规定专业户的统一标准和发展指标,物质奖励和资金扶持要适度。
要鼓励技术、劳力、资金、资源多种形式的结合,使农民能够在商品生产中,发挥各自的专长,逐步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
(五)政社分设以后,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
为了完善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体制,一般应设置以土地公有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组织,可以叫农业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或群众选定的其他名称;可以以村(大队或联队)为范围设置,也可以以生产队为单位设置;可以同村民委员会分立,也可以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以村为范围设置的,原生产队的资产不得平调,债权、债务要妥善处理。此外,农民还可不受地区限制,自愿参加或组成不同形式、不同规模的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原公社一级已经形成经济实体的,应充分发挥其经济组织的作用;公社经济力量薄弱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愿,建立不同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或协调服务组织;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不设置。这些组织对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平等互利或协调指导的关系,不再是行政隶属和逐级过渡的关系。
四
加强社会服务,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商品生产服务体系,满足农民对技术、资金、供销、储藏、加工、运输和市场信息、经营辅导等方面的要求。(⑴⑵)这是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它是商品生产赖以发展的基础,是合作经济不可缺少的运转环节,也是国家对农村经济实行计划指导的重要途径。
(一)国营经济各部门、各行业都要大力支援农业,尤其要重视向农业提供优质廉价的农用工业品,保证农业生产条件的不断改善。
国家设在农村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如国营农林牧渔场、工矿企业和水利水电、地质勘探、科学试验推广等单位,都要学习解放军,加强同附近农民的联系,按照互惠的原则,通过提供当地农民需要的各种服务,与农民共同建设农村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为促进商品生产发展、加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这些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机关应作出具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