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可以通过社员民主协商制定一些具体办法,例如给土地定等定级或定等估价,作为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实行投资补偿的参考。对因掠夺经营而降低地力的,也应规定合理的赔偿办法。荒芜、弃耕的土地,集体应及时收回。
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二)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不受地区限制。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鼓励集体和农民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将资金集中起来,联合兴办各种企业,尤其要支持兴办开发性事业。国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农村雇工问题,中央在《
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已有原则规定,应继续依照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管理。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以便在条件成熟时,进一步做出具体的政策规定。
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有的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例如,从税后利润中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作为集体公有财产;规定股金分红和业主收入的限额;从利润中给工人以一定比例的劳动返还等等。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应当帮助它们继续完善提高,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经营看待。
实行经理承包责任制的社队企业,有的虽然采取招雇工人的形式,但只要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就仍然是合作经济,不能看作私人雇工经营:(1)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社队,留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2)社队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产品方向、公有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分配原则等有决策权;(3)按规定向社队上交一定的利润;(4)经理只是在社队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5)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对个人投入的资金只按一定比例分红,经理报酬从优,但与工人收入不过分悬殊。
(四)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带头勤劳致富,带头发展商品生产,带头改进生产技术,是农村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应当珍惜爱护,积极支持。最为有效的支持,是向他们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满足他们对信息、供销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对粮食专业户和从事开发性生产的专业户,还可以通过合作经济内部平衡各业收入等办法,给以必要的经济鼓励。一些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包干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除专业户外,还采用专业队、专业组等分工形式,对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应当总结完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