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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8号--关于发布《中国环境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

  七、认证机构每年应将获得中国环境标志认证的产品以及发放中国环境标志的情况向环境保护部报告。

  八、认证机构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认证机构违反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发放中国环境标志,又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的,环境保护部撤销其承担中国环境标志发放和标志使用日常管理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九、企业可以在获得中国环境标志的产品及其包装上张贴或印制中国环境标志,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企业在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可以根据需要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复制,但不得改变中国环境标志的形状和颜色。

  十一、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或宣传广告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认证证书号。

  十二、企业不得在超出认证范围或者认证有效期的产品、包装及广告宣传中使用中国环境标志。

  十三、认证机构对违反本办法使用中国环境标志的,视情况对违规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2、公布侵权单位名单及产品名称、类别。

  3、采取其他相关的法律措施。

  十四、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1.中国环境标志的式样(图略)

  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含义:标识图形由清山、绿水、太阳及十个环组成。标识的中心结构表示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外围的十个环紧密结合,环环紧扣,表示公众参与,共同保护环境;同时十个环的“环”字与环境的“环”同字,其寓意为“全民联合起来,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

  2.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的规格:

  标识的规格如图,可成比例放大缩小,应清晰可辨。

  标识分为:

  单色标识:    黑色图案:C:0  M:0  Y:0  K: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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