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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


  以上两起事故充分暴露出部分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低,自动化程度不高,安全设施不齐全;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不细致,设备、设施调试不认真,生产管理混乱;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差、操作技能差、应急能力差等诸多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吸取这两起事故的教训,巩固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推进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化进程。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推动化工企业尽快提升改造,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对采用危险工艺、没有实现自动控制的化工装置,要加快技术改造,2010年底前必须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化控制和自动报警。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等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ESD)。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提高化工装置和重要单元的本质安全水平,进一步减少化工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督促企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加大安全投入,改造提升装置自动化水平,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狠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车安全管理。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车的安全监管工作,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加强新建项目生产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单机试车和设备、设施的调试;加强操作人员尤其是新装置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之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试车过程中,要强调员工必须严守安全操作规程。

  三、认真组织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8〕24号)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检查和指导,重点检查硝化反应等危险工艺和液氯、液氨等高度危险化学品的充装系统是否存在重大隐患,储罐区等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是否齐全,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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