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国家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国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六)文化科技司。
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国家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负责高等艺术院校共建工作;指导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组织拟订艺术考级的政策和标准并协调、监督和实施;承担跨省艺术考级机构的审批工作。
(七)文化市场司。
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推动副省级城市和地市级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慢(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文化产业司。
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产业信息化建设;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负责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九)社会文化司。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和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司。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拟订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承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申报与评审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承担清史纂修工作。
(十一)对外文化联络局(港澳台办公室)。
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拟订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草案;指导驻外使(领)馆及驻港澳文化机构的工作;指导、管理中国驻外文化中心的工作,管理外国在华文化中心的工作;组织开展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承办中外文化合作协定签订的有关工作;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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