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十日
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文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2.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3.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动漫、网络游戏管理 (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文化部。
4.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5.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文化艺术方针政策,起草文化艺术法律法规草案。
(二)拟订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国性重大文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