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
分部门
| 11.运输服务 | F.公路运输服务 | 公路卡车和汽车货运(CPC7123)
公路客运(CPC7121,7122)
城市间定期旅客服务(CPC71213)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公共汽车站服务(CPC7441)
机动车维修
驾培 | 具体承诺
| 1.委托广东省审批澳门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货运方面的道路运输业务。
2.委托广东省审批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 |
部门或
分部门
|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 个体工商户 | 具体承诺
| 1.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建筑物清洁服务;广告制作。
2.允许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范围为:贸易经纪与代理业(不含拍卖);租赁服务业(不含房屋租赁服务)。 |
① 《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② 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③ 须符合内地设立门诊部要求。
④ 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颁布。
⑤ 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⑥ 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⑦ 须符合内地与澳门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澳门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澳门设立数据中心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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