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继续审定一批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的扩权企业,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提供稳定的货源。要促进企业横向联合,建立以大中型骨干企业和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的出口企业集团,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按实际需要,有条件的出口企业集团经批准可在国外设产维修服务网点。对一些出口量大、技术比较复杂、需要售前售后服务和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大中型企业,经经贸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赋予外贸经营权。
为加快推行机电产品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商检队伍和检测手段的建设。“八五”末期对一批主要品种实行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报检出口。
五、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出口销售服务。要加强进出结合,以进带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89]33号),工贸共同努力,做好各项开拓国际市场的工作。
要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售前、售后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信誉。要积极推动工贸结合,在国外建立机电产品商情网、销售网和维修服务网。应首先充分利用和依靠资信好、业务能力强的国外经销代理商的销售服务网点,随着出口数量的增加,也要有计划地自建销售服务网点。出口生产企业到国外销售服务所需外汇在外汇调剂市场上要优先予以调剂。设立销售服务网点,主要由全国性机电外贸、工贸总公司负责牵头组织,不宜盲目多头分散进行。为扩大出口,可在周密调查、认真咨询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在国外设立合资、独资的加工装配性质的企业。今后一个时期,这方面的工作重点放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
各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机电产品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8]9号),下决心解决出国推销难和售后服务不及时的问题。
加速机电外贸人才的培养,各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通过在职培训、出国研修等多种方式,造就一批德才兼备的既懂外贸、又懂技术的机电外贸人才。
六、综合治理,逐步建立机电产品出口正常秩序。在清理整顿公司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将按专业或产品类别重新核定各类机电外贸、工贸公司的经营范围,撤销不具备经营机电产品出口条件的公司的经营权。具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和外商投资企业,只能经营本企业(集团)生产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