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关于“八五”期间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失效]

  机电产品出口计划在国家外贸出口计划中单列下达、统计、考核。
  三、继续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保持机电产品出口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出口所用进口料件免征关税及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奖励,对彩电、电冰箱出口实行“出一奖一”,出口信用保险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物资、资金、运输、能源等,要继续给予保证。
  (一)继续支持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机电产品出口“八五”计划,对机电产品出口实行投资倾斜,重点出口产品和企业的技术改造要给予优先安排,纳入有关部门、地方的经济发展规划。“八五”期间,国家继续保持“七五”时期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专项补充技术改造贴息贷款,并随着投资规模的扩大,适当增加。各地方在多收多贷中对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也应尽量安排。有关部门在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时,也应对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予以支持。
  (二)逐步增加中长期出口信贷规模。为支持扩大成套、大型设备出口,“八五”期间中长期卖方信贷在1990年的基础上,每年适当增加。对进口料件专项外汇贷款,要在收回再贷的基础上周转使用,必要时适当增加。机电外贸、工贸公司和有外贸经营权的出口生产企业出口所需流动资金,在充分挖掘企业潜力的基础上,银行按信贷原则优先支持,并在可能条件下适当优惠。
  (三)为了继续扩大船舶和电子整机产品出口,巩固已经开拓的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国内现有生产能力,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给予扶植。具体办法,由机电部、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商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四、加强工贸结合、完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各专业机电进出口公司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和经营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其在扩大出口、开拓市场中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脱钩后的总公司与分公司在新的各自独立核算的基础上走集团化道路,组织联合经营,联合开拓国际市场,搞好信息服务。推动工贸双方通过签订长期协议、委托代理、联营或通过互相投资参股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密切合作的伙伴关系,各有关方面制定的政策措施都要有利于促进工贸结合的发展。银行对推行代理制、联营制或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所需的出口流动资金,应与外贸企业一视同仁,予以解决。经经贸部批准允许机电外贸、工贸专业进出口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开展专项易货贸易,以增强其综合运筹能力,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易货贸易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