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部际联席会议精神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质函〔2008〕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4月30日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按照2008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作实际出发,现就加强同公安、交通和安全监管等部门的合作,推进“平安畅通县区”创建活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实施和完善缺陷汽车召回制度
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坚决召回”的有关要求,一是要在完善M1、M2、M3类汽车召回管理基础上,提出对N类车辆、汽车轮胎召回管理的实施方案,争取尽早将N类车辆及轮胎产品纳入召回管理范围。二是做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质量投诉和隐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多渠道了解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和故障隐患,积极配合总局和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和缺陷调查认定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机动车辆缺陷召回制度。
二、加大汽车配件专项打假力度
一是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机动车制动软管、灯具、安全带、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摩擦材料、橡胶密封制品、铝酸蓄电池等重点产品开展专项打假行动。严厉查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无生产许可证生产和未获安全认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二是对河北、吉林、湖北、广东、浙江、江苏等省汽车配件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区域开展集中整治。
三、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管理工作
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许可工作,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验人员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确保检验公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必须严格执行检验标准。对检验机构要按照资格许可技术条件、监督管理规范的要求,逐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做到整改不到位决不放过。
四、全力保障移动式特种设备运输安全
紧紧围绕奥运交通安全保卫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多部门管理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移动式特种设备监管工作的效能,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确保承压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流动式起重机等移动式特种设备的运输安全。一是强化制造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严禁使用无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移动式特种设备,防止“大吨小标”车辆的出现,严禁任何单位、个人非法改造罐车。加强改造后罐车的检验工作,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二是深化充装环节的监督管理。在2007年开展对承压汽车罐车充装站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充装站的监督管理。严禁对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无使用登记证的罐车进行充装。加强充装过程的监督管理,杜绝超装情况的发生。三是加强使用环节的安全监察。强化罐车动态监督管理,制订针对不同运输介质罐车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对跨省(自治区)使用的流动式起重机,质监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必要时应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联合执法,确保流动式起重机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