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8年第79号)
关于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
进境检验检疫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做好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自用物品(包括生活用品和食品)进境检验检疫工作,统一和规范上述进境自用物品报检和口岸查验通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驻华机构进境自用物品时,持下列材料直接向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中文公函,内容包括进境自用物品的用途、总数(重)量、原产国家或地区、所有进境物品均为自用的声明。
(二)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其中货物清单中品名需要有中文翻译注释。
(三)入境货物报检单等其他资料。
进境需要事先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产品,还需提供相关审批单或备案证明;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还需提供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
二、驻华机构进境以下物品,需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办理审批或备案:
(一)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需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办理检疫审批,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审批产品种类名单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行政许可部分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政务公开部分查询)。
对从尚未获得中国市场准入资格,且我国无相应禁令的国家或地区输入动植物及其产品,驻华机构应事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风险评估后决定是否准予进境。
(二)进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人类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需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三)进境电池、旧机电产品,需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相关证明。
三、进境肉类产品、新鲜水果、蔬菜等食品和动植物产品,需来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准入资格的国家或地区(相关信息可登录网址:www.aqsiq.gov.cn,在进出口食品安全栏目政务公开部分和动植物检验检疫栏目植物检验检疫部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