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工商所(队、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2008年第四季度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一并进行表彰。
(三)对先进工商所颁发奖牌和证书;对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颁发奖章和证书。
(四)推荐材料:
1、推荐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要分别报送《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审批表、汇总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审批表、汇总表》一式4份(见附件2、3)。同时报书面先进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3000字以内, A4纸仿宋3号字打印)一式4份,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版。审批表、汇总表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站下载,网址为:www.saic.gov.cn。
2、推荐的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需报送2寸免冠彩色近照4张。
3、所有材料请于2008年8月31日前报至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评选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做到领导、机构和人员“三落实”。
(二)要严格评选条件和审核程序,确保评选质量,真正把成绩突出、树得起、过得硬的先进工商所和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推荐上来。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评选重点要注意向基层监管执法一线倾斜。
(三)要严格评选程序,接受群众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至7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拟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工商报》等媒体予以公示。
(四)对推荐上报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并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无异议的方可上报。
(五)要以开展评选活动为契机,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建制30周年,大张旗鼓地开展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活动,在全系统努力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深入挖掘、广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把评选先进的过程作为推动队伍建设的过程,作为促进工商系统干部综合能力和文明素养提高的过程。
联 系 人: 刘新海
联系电话: (010)88650905、68028430
传 真:(010)6802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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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事教育司廉政
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政编码: 100820
附件:1、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表彰名额分配表。
2、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先进工商所审批表、汇总表。
3、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审批表、汇总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O八年五月五日
附件1
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先进工商所、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表彰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先进工商所 | 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 单 位 | 先进工商所 | 优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
北 京
| 8 | 11 | 湖 北 | 18 | 24 |
天 津 | 8 | 9 | 湖 南 | 15 | 25 |
河 北 | 20 | 24 | 广 东 | 24 | 31 |
山 西 | 13 | 17 | 广 西 | 15 | 17 |
内蒙古 | 12 | 13 | 海 南 | 4 | 7 |
辽 宁
| 18 | 25 | 重 庆 | 8 | 7 |
吉 林 | 9 | 16 | 四 川 | 19 | 23 |
黑龙江 | 18 | 17 | 贵 州 | 10 | 11 |
上 海 | 8 | 10 | 云 南 | 10 | 15 |
江 苏 | 16 | 22 | 西 藏 | 2 | 4 |
浙 江 | 12 | 17 | 陕 西 | 15 | 16 |
安 徽 | 15 | 18 | 甘 肃 | 9 | 10 |
福 建 | 10 | 13 | 青 海 | 5 | 5 |
江 西 | 15 | 16 | 宁 夏 | 5 | 5 |
山 东 | 26 | 31 | 新 疆 | 8 | 10 |
河 南 | 25 | 31 | 合 计 | 400 |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