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目绩效评价分为四个等级,分别为非常成功(HS)、成功(S)、部分成功(PS)、不成功(US)四级。
第二十条 撰写和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阶段:
(一)撰写报告。绩效评价小组按要求撰写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当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报告的正文应当包括被评项目的概述、评价指标、评价过程、评价结论与绩效评价等级、重要事项说明、有关管理建议和资料清单等内容。
(二)提交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部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反馈阶段:
(一)财政部、中央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被评价的项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反馈绩效评价结论。
(二)如果项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对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情况。
(三)相关受理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单位的反馈意见视情况组织专家对该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决定改变评价结果或者维持原评价结论,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一)财政部对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开展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可视情况选取部分项目进行复评,具体工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承担。
(二)财政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中央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经验交流活动。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我国政府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沟通、对话、协商、谈判的重要依据,也是财政部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编制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绩效评价报告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财政部、中央部门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相关结论,作为新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