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的通知
(外国函[2008]20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
2008年3月3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以14票赞成、1票弃权(印尼)通过关于伊朗核问题的第1803号决议,决定在安理会第1737、1747号决议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伊朗制裁,主要措施包括:(一)扩大实施旅行限制、资产冻结的伊个人和实体清单,并对部分人员实施旅行禁令;(二)对伊实施核导领域军民双用途物项禁运;(三)呼吁各国对向与伊贸易提供新信贷、担保和保险保持警惕;(四)呼吁各国对其金融机构同伊银行、特别是国民银行和出口银行的活动保持警惕;(五)呼吁各国在有合理理由时,对伊航空货运公司和伊斯兰船运公司运载货物进行检查等。
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系根据《
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第
41条通过,具有强制约束力,各国均有义务执行。为履行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请各单位采取措施严格执行上述决议。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会商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