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转发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的通知》的通知
(署法发[2008]20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现将
外交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803号决议的通知》(外国函[2008]20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经商商务部,现将执行中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伊朗制裁实施问题,严格执行安理会决议事项,对安理会在决议中禁止向伊朗出口的核、导两用物项和技术,海关仍按现行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二、加大对伊朗出口货物的查验力度,注重运用风险分析手段确定重点,提高布控和查验的有效率。
三、加强对与伊朗有贸易往来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引导,避免与伊朗进行敏感商品的贸易,对于企业出口的疑似两用物项和技术,按规定进行质疑,海关凭相关许可证、证明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