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建立保税核查专业队伍
随着
《办法》的实施和全国海关正在进行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建立保税核查专业队伍的时机已经成熟。各直属海关应当根据《海关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整合实施方案》(详见署加发[2008]239号)关于“关区内外勤部门分离的分类指导设置原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量和现有机构、人员配置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实行内外勤分离作业。
三、关于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
《办法》第
十九条规定了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相关内容,这是保税监管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各直属海关要高度重视。此前,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改革已在试点地区(上海、北京、广州和南京关区)取得了明显成效,并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支持。当前,总署已开展试点成果总结并组织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准备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年内将拱北、深圳、黄埔、江门、杭州、天津、大连、青岛、宁波、西安等十个海关增列为第二批试点单位。各试点海关要根据总署关于扩大试点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另行制定文件下发)开展工作;其他暂时没有纳入扩大试点的海关单位,也要积极做好明年全面实施引入中介机构参与保税核查的准备工作。
四、关于执行
《办法》的信息化支持
在2007年制定
《办法》时,总署同步立项开发了“保税核查作业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作为
《办法》的信息化支持,现核查系统已通过业务测试,并在部分海关进行了试点,将于2008年9月份更新到各关H2000运行系统。请各关,尤其是试点海关要将
《办法》的贯彻实施与系统的应用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各关要充分运用“保税业务监控分析系统”(一期),按照风险管理的理念,使监控分析工作与保税核查工作紧密结合。各关要认真执行总署刚下发的《全国海关保税业务监控分析工作制度》(署加发[2008]249号),加强保税监控分析工作,进而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和信息化技术对保税核查业务的双重保障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