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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3日 署加发[2008]25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8年3月 3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对外公布,并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办法》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办法》培训、宣讲工作
  《办法》实施前后,各直属海关选派具有法律基础和核查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参加总署组织的统一培训。各级海关也要采取多种实际有效的方式方法,做好海关保税核查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对首批申领核查证人员的培训。通过培训,务必使广大关员认识到,《办法》是海关在总结近30年来保税核查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的,是今后统一海关人员保税核查执法行为的标准,是海关加强对保税企业及其货物实际监管的法律武器。
  与此同时,各级海关还要主动、及时向管理相对人告知、宣讲《办法》,使得管理相对人充分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重点使企业理解海关对保税企业及其货物实施核查,是海关依据《海关法》行使监管权力的题中应有之义,是一贯的做法,而不是新增的职能或执法手段;只要企业守法经营,配合海关依法核查,在正常开展的核查工作之外,海关不会额外增加企业的负担,从而使企业提高支持海关开展《办法》执行工作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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