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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八年七月九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管理工作。
  (六)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保障和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建设和物业管理工作。按规定负责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七)拟订国家领导人服务保障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定范围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已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人以及有关服务对象的生活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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