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部分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较多的(含工龄津贴,不含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和地区津贴),分两年发给。正副处长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正副司局(厅)长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正副部长、正副省长增加工资超过50元的,一九八五年只分别增加20元、30元、50元,超过的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中小学校的同类人员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其中,参加了工资改革,在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离休、退休的,其增加工资超过限额的部分,可以从离、退休之下一个月起计入发放离、退休费的基数。
对专业技术人员,亦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例如,高等学校副教授及其以下人员增加工资超过20元的,教授增加工资超过30元的,其超过部分也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
(三)对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按其担任的主要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四)部长、副部长、省长、副省长、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国家机关部总工程师的新定最高一级职务工资,均设有三个工资标准,其中较高的两个工资标准,这次工资改革只适用于本人现行工资接近这两个工资标准的人员。例如,教授的一级职务工资有315元、260元、215元三个工资标准,其中315元、260元两个工资标准(加基础工资后为355元、300元),只适用于现有工资接近这两个标准的一、二级教授。今后,对有重大发明创造、有突出贡献的个别高级领导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使用这两个工资标准。对其他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最高一级职务工资设有两个或三个工资标准的,亦按此办法执行。
(五)按干部管理权限,原来已批准享受某一职级待遇而未担任相应实职的工作人员,均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原享受的政治待遇和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党政机关各级委员会的常委、委员,也应按其现在担任的实际职务确定工资。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务工资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同行政人员一样,按职务确定工资。学历、学位、学衔和技术称号不同工资挂钩。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尽快研究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等,经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审查同意,报国务院批准后实行。由于这项工作比较复杂,各部门的条件也不一样,可以有先有后,条件成熟的先搞,不成熟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不要一哄而起。凡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前明确职务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算起,并按规定的增资限额分两年发给。专业技术人员在未明确职务前,可暂按本人现行工资就近套级,作为一种过渡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