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劳人薪[1985]19号 1985年6月13日)
现将《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
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现对实施改革方案的若干具体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工资制度改革范围问题
(一)这次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限于下列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1)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
(2)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3)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4)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海洋、水产、畜牧事业单位;
(5)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6)社会福利、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和其他事业单位。
至于公路养护、园林绿化、市政建设、房地产管理等单位,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的可以列入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属于企业单位的则不能列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既挂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又挂企业“两块牌子”的单位,必须明确单位的性质。明确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能执行企业的工资、奖金制度,改革工资制度所需经费仍按现在的开支渠道解决。明确是企业的,不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机构改革时,由国务院部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全国性的专业公司,例如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公司、中国石油化学工业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以及各专业银行省分行和省保险分公司及其以上领导机构,虽属企业性质,但这次工资改革均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一级国家机关改为地区性专业公司的,哪些应实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哪些应按企业工资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工资制度的改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上述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均自行解决。
(四)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附属的企业单位;各类专业公司;企业性质的管理局,如电力、邮电、铁路、民航、航运、海运、港务等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工交、农林、建筑、财贸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都不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