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7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的通知
(2008年6月19日 质检办食监[2008]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总局制定的《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见附件)已经北京奥运会食品安全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

  附件:
  动物源性加工食品抽样及样品管理方案

  一、抽样对象
  生产企业供应奥运会的动物源性食品。
  动物源性食品(Animal Derived Food)是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及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等。
  批次的限定:同一批原辅料、同一班次。
  二、抽样地点
  生产加工企业成品库。
  三、抽样人员及要求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专职抽样人员组成。抽样人员不得参与检验工作,做到抽、检分离。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身份证/工作证和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向企业介绍抽样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
  四、抽样方法及数量
  (一)抽样方法有现行有效国家标准的,依据国家标准规定执行;无标准规定的,其抽样方法为: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4个不同部位抽取4个或 4个以上的大包装,分别取出相应的小包装样品,样品数量由承担检验任务的质检机构根据检验合理需要确定。
  (二)抽样量包括检验样品、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和企业留样样品,一般企业留样样品数量等同于检验样品数量,检验机构备用样品数量应为检验样品数量2倍以上。
  1.所有样品要分别加贴封条并填写抽样单,由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盖章;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