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妥善处理对台版权问题是我对台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应当采取积极态度,坚持经济利益服从政治利益的原则。由于情况复杂和缺乏经验,实际工作应当慎重。对台湾作者应当同对大陆作者一样给予版权保护,要按有关规定制止侵犯台湾作者版权的行为,以避免对外的不良影响。对台湾保护大陆的版权,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要求应当适度。
(二)对台湾版权贸易,由国家版权局统一归口管理。内地建立对台版权代理机构,须报国家版权局批准,接受国家版权局的监督。
(三)在北京设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直属国家版权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国家版权局工作人员参加公司的工作。公司以民间机构名义对外,以自己的法人资格接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委托,开展对台版权贸易业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代理商谈、签订版权贸易合同;代理联系转让版权;代理收转稿费和版税;提供有关版权贸易的咨询;提供书目和图书出版信息;代理版权诉讼等等。将来视业务发展情况,可以逐步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
(四)对台湾出版大陆作者作品,应尽量提供方便。但要弄清情况,防止上当,还要避免重复授权,引起纠纷。大陆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授权台湾使用作品,可以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代理,也可以由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直接同对方商谈草签合同。大陆出版台湾作者的作品,除按出版管理的规定报批之外,还须取得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授权,合同可以委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草签,也可以直接与对方草签。不论是台湾出版大陆作者的作品,还是大陆出版台湾作者的作品,均须将所草签的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审核。未经登记审核的合同一律无效。今后对版权合同,可考虑分级管理,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处)审核,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五)由三联书店、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香港总管理处在香港组建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受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的委托,在港代理对台版权业务。我在香港的出版机构与台湾和港、澳出版界有广泛联系,可以充分发挥中介作用,还可以解决版权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也可直接同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有关机构建立业务联系。至于台湾和港澳地区的机构要求在大陆设办事处代理版权事宜,目前暂不考虑。
(六)授权台湾出版大陆作品,应在合同中规定,如对方需作某些删节和改动,必须征得作者同意,不得损害作品的完整性,更不能添加有损作者声誉的内容,版税可按照当地做法收取,版税率一般取国际通行标准或台湾标准,不宜自行压低或故意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