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申请商标注册或办理注册商标其他事项的,应当按规定向商标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送足数的商标图样和有关书件。
每份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或照片)十张并附加黑白墨稿一张。对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变更、转让、注销、续展等事项,应当缴回《商标注册证》。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应当交送有关证明。申请续展、补证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图样五张。
十二、凡经商标局驳回并注明驳回字样的申请书件,不得再次作为申请书件使用。
十三、申请注册药品商标,应当交送省级卫生厅(局)发给的《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十四、申请注册卷烟、雪茄烟商标,应当交送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卷烟、雪茄烟的证明文件。
十五、商标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商标局商标驳回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申请复审时,应填写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连同商标局退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对驳回商标的复审,仅限在不改变原驳回商标的基础上进行。如改换驳回的商标名称或图样,应另行申请注册。
十六、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异议裁定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申请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
申请异议复审时,应填写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连同商标图样五张及其他材料,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七、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必须在该商标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裁定。
申请争议裁定时,应填写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正副本各一份,连同有关证件,迳寄商标评审委员会。
十八、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撤销决定通知书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人有特殊原因的,可以两次申请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三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