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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工会主席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和贯彻执行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的措施;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和向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有关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五)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它问题。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基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的规定,审查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工会会计人员调动交接时,负责监交。经费审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上级工会处理。

  第十四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五条 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车间(科室)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选举主席一人,必要时可选举副主席一人。较大车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职工会主席。车间(科室)工会在基层工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工会小组建设。要经常深入小组,调查研究,帮助工作,总结推广小组工作经验,培训小组长和小组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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