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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
(1984年5月3日全国总工会第27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层工会是工会组织密切联系群众,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基层工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基层工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充分发挥工会作为联结党和职工群众的纽带、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社会支柱和共产主义学校的作用。

  第三条 基层工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方针,以四化建设为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

  第四条 基层工会在上级工会和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的特点和广大职工的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基层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群众路线,把工会办成“职工之家”,工会干部成为“职工之友”。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职工民主管理企业、事业。

  (三)组织职工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群众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发动职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四)维护职工的学习权利,吸引和支持职工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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