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是否存在突破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或者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及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
4、人血白蛋白以及重组人凝血因子Ⅷ等临床紧缺药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5、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6、疫苗、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按照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以及采取变相手段将部分免费的疫苗和血液转为有偿使用的。
(二)医疗服务价格方面
1、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2、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3、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4、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2、药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或者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强制性变相多收费的。
四、检查工作的要求
(一)深化认识,重在加强组织领导。经过连续多年的专项治理,医药价格秩序逐步规范,医药价格监管初见成效。但部分地方和单位医药价格违法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为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供有力保障。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通过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各项医药价格和收费政策,严肃查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