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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8]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秩序,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的价格行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决定从今年8月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时限

  检查范围: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检查时限:2007年7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检查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时间和组织

  时间安排:8至10月为直接检查和重点检查阶段,11月为处理结案和总结阶段。

  组织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统一部署,各省级价格、纠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北京等省市检查时间另行安排。

  三、检查的重点和内容

  检查的重点:药品加价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

  检查的内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到位,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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