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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柠檬酸和硅锰铁出口许可证签发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56号--关于柠檬酸、铁合金出口许可申领条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8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09年1月1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柠檬酸和硅锰铁出口许可证签发问题的通知
(商办配[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南京、武汉、成都、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各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柠檬酸和硅锰铁出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工作,现就办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柠檬酸(2918140000、2918150000)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设定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证机构。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发证机构在按管理规定对企业申领柠檬酸和硅锰铁(7202300000)出口许可证进行审核时,须审验加盖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出口预核专用章的出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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