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财务和机关事务司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政策,拟订招标投标制度、办法,会同驻民政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监督各项招标投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咨询服务、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
第四条 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代管单位组织实施的使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凡达到下列规模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 招标应采用以下方式: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未达到第(一)项金额标准但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三)法律规定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