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剧团维修购置、优秀剧(节)目创作以及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文化、新闻出版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申请以及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确定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
其他符合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大型项目或重点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财政部下达预算控制数后1个月内,将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年××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年××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一)》《××××年××省(区、市)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二)》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
第十三条 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认,根据项目情况相应调整预算控制数,正式下达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由财政部商相关中央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后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省级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建立地方项目库。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加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审定后进行调整,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并就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区、市)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考评情况,并在下年度申报专项资金时报送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