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公益原则。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发展,推进建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二)择优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积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管理工作到位、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
(三)适当倾斜原则。专项资金重点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和扶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益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等。具体包括:
(一)地方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
(二)地方博物馆维修改造、改善陈列布展和馆藏条件;
(三)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
(四)地方特色剧团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设备购置(含流动舞台车配送)和优秀剧(节)目创作等;
(五)地方体育系统所属体育场(馆)等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六)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射台等广播电视设施维修及设备购置;
(七)地方新闻出版事业单位设备购置及技术改造补助;
(八)其他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的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和日常公用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等。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文化体育与传媒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符合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补助范围;
(三)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绩效目标明确、方案合理可行、组织实施有保障。
第十条 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财政部根据各省(区、市)地方财力和文化体育与传媒财政投入状况、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数量和中央补助标准等因素,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确定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大型项目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申请另行下达。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省级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区、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图书馆、文化馆(中心)、剧院(场)、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台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基础数据库,制定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并结合地方财力确定年度备选项目,报财政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须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列入备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