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Ⅳ级响应
1.某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受灾的重点县数量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县总数的比例为50%以上,且重点县人员伤亡、基础设施损毁及财产损失严重。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为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
五、应急响应行动
(一)Ⅰ级响应行动
1.接到灾情后,应对工作办公室立即向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48小时内汇总灾情;
2.由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灾情,研究对策;
3.向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下发紧急通知,提出有关要求;
4.报送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灾情专题);
5.适时派出工作组,由担任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副主任带队,必要时请主任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抗灾;
6.依法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捐赠,指导所属社团的救助应急工作,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
7.协调财政部门适时向受灾省下拨扶贫救灾资金;
8.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做好贫困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Ⅱ级响应行动
1.接到灾情后,应对工作办公室立即向应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48小时内汇总灾情;
2.由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灾情,研究对策;
3.向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下发紧急通知,提出有关要求;
4.报送国务院扶贫办信息(灾情专题);
5.适时派出工作组,由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司局级负责同志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抗灾;
6.依法积极动员和组织社会捐赠,指导所属社团的救助应急工作,加强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监督管理;
7.协调财政部门适时向受灾省下拨救灾应急资金;
8.按照国家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做好贫困村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三)Ⅲ级响应行动
Ⅲ级响应行动以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为主,国务院扶贫办加强对行动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调研,并协调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扶贫救灾资金支持。
(四)Ⅳ级响应行动
Ⅳ级响应行动由受灾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组织实施。国务院扶贫办及时了解灾情,并要求地方扶贫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对受灾地区给予支持。
六、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贫困地区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安排的财政扶贫经费,一般分上、下半年两次集中拨付,且主要安排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二)物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