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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外贸体制改革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失效]

  各类外贸企业要: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外贸易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规、条例。要接受经贸部统一的行政管理,承担国家的出口收汇和其他进出口计划任务。建立责、权、利一致的经济责任制。
  (二)申请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需经经贸部批准方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对外贸易业务要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实行各种形式的联营。
  (三)外贸企业实行经理负责制或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
  (四)外贸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人员编制、工资、奖金等,由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外贸专业总公司与分公司在业务上是领导关系,即分公司的计划、业务等均受总公司领导,财务实行分级核算、自负盈亏。地方外贸公司和企业可以同专业总公司自愿结合,也可以建立伙伴关系或联营、合营关系,但不作为总公司的分公司。
  三、实行进出口代理制,改进外贸经营管理
  进出口代理制就是由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生产、订货部门办理出口和进口业务,外贸企业收手续费,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共同保证完成国家外贸计划。进出口代理制将促使外贸企业同生产企业直接结合,有利于促进工贸结合,技贸结合,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因此,进出口代理制可成为外贸经营的基本形式,要逐步推广。
  (一)进口经营原则上全部实行代理制,由用户自负盈亏。
  进口实行代理制,可以促进经济核算,鼓励用户使用国内产品,有利于节约外汇和保护国内生产。
  要搞好工贸结合、技贸结合和进出结合。外贸公司在经营进口商品、成套设备和先进技术设备时,要认真听取用户、生产部门、物资分配等部门的意见,可根据需要吸收他们参加技术、商务谈判和签约。
  (二)出口经营基本上实行代理制,但要根据商品情况分别确定。
  工矿产品的出口,可基本上采用代理制,由生产企业自负盈亏;也可以采取委托加工、联营、合资等形式,由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共负盈亏;农副产品和一些手工艺品等,仍可采取由外贸公司直接收购、委托收购或者合资办生产基地,有条件的也可实行代理制。无论采取哪种经营方式,都要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工(农)贸双方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应分享的经济利益。外贸企业要对生产企业搞好服务和引导,要同生产企业切实做到产销见面,把生产企业的积极性真正调动起来,重视提高出口产品的经济效益,进一步向多渠道、少环节的经营方向发展。大力开展沿海城市的进料加工,促进对外贸易的更大发展。
  在实行进出口代理制时,不能一刀切,要允许外贸公司采取自营、易货、合作、联营等多种形式,搞活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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