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将公房出售收入余额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纳入购房补贴预算编制范围的中央单位,在安排2009年购房补贴预算时,应当继续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将预计2008年末公房出售收入扣除应计提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后余额的20%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三)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中央单位在安排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还应当考虑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安排住房改革支出的情况,减少对财政拨款资金的依赖。
(四)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中央单位在编制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时,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中央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预算、提租补贴预算和购房补贴预算,应当分别进行编制,各项预算之间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相互调剂。
三、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确保有关预算数据真实可靠。住房改革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填报工作涉及各单位的财务、房管、人事等相关部门,工作量大、业务面广,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中央单位要严格按照《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说明》(附件6)以及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做好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工作,确保预算数据真实可靠。中央京外单位编制在职职工购房补贴预算时,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口径执行,并与《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京外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情况专项调查的通知》(财综函[2008]1号)要求相一致,不得多报、虚报。如发现多报、虚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二)做好上下级单位资金调剂工作。中央单位动用历年住房改革支出拨款结余资金以及公房出售收入安排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要继续做好上下级单位相关资金的调剂工作,有关调剂办法及会计核算方式继续按照财综[200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做好与部门预算数据的相互衔接。《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中央单位财务部门要与房管、人事部门相互配合,确保《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与部门预算相关数据相互衔接。
(四)加强住房改革支出预算编制的审核。中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编制《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预算表》(附件1)、《2009年中央行政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2)、《2009年中央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预算基础数据表》(附件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符合领取购房补贴条件职工基本情况表》(附件4)和《1999-2009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购房补贴需求情况表》(附件5)。中央单位在向财政部报送2009年住房改革支出预算之前,一级预算单位应当负责对所属下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符合财政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