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口厅函〔200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

  新家庭文化屋建设工程自启动以来,得到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广泛响应。各地纷纷在人口学校、人口文化大院等公共场所为广大村(居)民群众提供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宣传品,为农村和基层群众提供了丰富的人口文化公共服务,活跃了村(居)民的文化生活,为推动群众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家庭文化屋建设工作得到了新闻出版总署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希望各地加强与新闻出版部门合作,将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与农家书屋工程结合起来,积极协调、统一管理、规范服务,确保农家书屋中包含人口计生、人口文化、人口健康方面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文图等宣传品,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务实的宣传服务。

  为切实做好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八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意见》(新出版[2007]2号)和我委《关于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8]16号)的贯彻落实工作,整合资源、规范管理,加快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步伐,现将《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印发各地。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加以落实。

  请各地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制定本地区2008年新家庭文化屋实施方案,并将具体落实情况于2008年7月31日前书面报告我委。

  联系人:国家人口计委宣传教育司 杨志媛 蔡菲

  电 话:(010)-82504740 (010)-82504742

  联系邮箱:yzy82504740@sina.com

  Caifei2003@vip.sina.com

  附件:新闻出版总署对人口计生委关于报送新家庭文化屋建设情况报告的复函

二○○八年七月十日

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人口计生委关于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实施意见》(国人口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在全系统广泛开展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工作,各地要把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举措,作为创新宣传教育工作思路、满足群众需求的重要任务来抓,请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