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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院校举办方要通过完善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和相应保障措施,支持推荐院校建设工作。特别是对项目建设的资金投入应达到建设计划的要求,列入年度预算,能保证及时足额到位。

  三、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包括预审、论证、限额推荐、评审、公示和公布结果六个环节,按《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7]12号)具体执行。

  四、申报要求

  2008年度示范高职建设将继续以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及能源与化工等(二产类)为主,兼顾农业生产、农业技术(一产类)和制造类相关服务业(三产类);适当向环保、旅游、司法等2006、2007年度涉及较少的产业领域倾斜;对2006、2007年度涉及较多的交通运输类以及财经类相关领域,原则上不再考虑。各地要按照《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的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资格审查,推荐特色鲜明、改革成绩突出、建设基础好、符合区域产业规划的高职院校参评。

  (一)名额分配

  示范高职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申报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申报名额由基本名额和调剂名额组成(附件三),原则上各地至少有1个推荐名额。

  1. 基本名额。以各地高等职业教育现有规模为依据确定。各地基本推荐名额为1~2所;其中,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数高于15万人的地区,可推荐2所。数字计算以2007年教育部统计数据为准。

  2. 调剂名额。

  (1)所在地区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社会认可度高,当地对高技能人才需求旺盛,近三年全省高职高专首次平均就业率(截至每年9月1日的就业率统计值)持续保持在80%以上(以教育部统计数据为准)的地区可增加1个推荐名额。

  (2)根据对2006年度立项的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的绩效考核情况,地方承诺示范院校建设的专项资金或支持政策未按计划到位的地区,减少1个推荐名额。

  (二)申报材料

  1.各地推荐院校名单及排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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