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函[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以下简称示范高职)建设计划2008年度立项建设单位申报评审等工作。为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重点
(一)院校综合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要以提高学校综合实力为目标。在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和机制创新上起到模范带动作用;在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建设、校内外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上成为改革的先锋;在招生、就业和实践环节上树立起管理的示范。
(二)重点专业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确保学生有半年以上的顶岗实习工作经历,加强对顶岗实习组织实施的过程管理,实现顶岗实习与工作过程相结合的学习模式。加强“双师”结构和“双师”素质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在逐步形成由行业企业一线技术人员兼职讲授实践技能课程机制的同时,更加重视提高专任教师的综合职业素养与实践教学能力,并且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内在要求,积极探索人事分配和管理制度的改革。
(三)社会服务能力建设
示范高职建设院校要主动开展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对口支援与交流,积极为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企业合作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革新,使企业和社会在分享学校资源优势的同时,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使学校在校企合作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申报条件
推荐院校应为独立设置的全日制高职高专院校,有三届以上普通高职高专毕业生,面向地区支柱产业,坚持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方向和办学定位,具有鲜明的高等职业教育特色、良好的发展条件和较强的发展潜力,达到领导能力领先、综合水平领先、教育教学改革领先、专业建设领先、社会服务领先的入选条件(预审参考标准见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