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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的通知
(厅体法字〔2008〕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部属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引导交通运输企业使用先进的节能产品(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水平,经研究决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工作(推选办法见附件),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推选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选办法

  “十一五”第二批全国重点推广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推选和目录公布程序是:由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拥有单位自愿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或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交通能源管理委员会进行申报材料初审、抽样、推荐;部指定的监测机构按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抽样检测;部能源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产品(技术)申报资料及检测结果进行审查评定,对通过审查的产品(技术)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后,公布符合推广条件的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目录并颁发“营运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向交通运输行业推广。

  一、申报产品(技术)条件
  (一)经检测或用户使用证明确有较好的节能效果,或已获国家专利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1、申报单位对所申报产品(技术)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2、申报的产品(技术),其生产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生产能力,并有相应的生产、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且有效运行,能确保产品(技术)的生产一致性;
  3、产品(技术)在投入使用后,用户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并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
  (二)在国内经销的国外产品,申报单位应拥有产品(技术)的生产单位的合法、有效委托授权,产品经检测有明显的节能效果,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收年限及相应的销售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三)已获得“汽车船舶节能产品(技术)公布证书”的产品(技术),其“公布证书”已到期,但产品(技术)仍有明显节能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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