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民航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航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及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的履历、职责及变更情况;
(二)民航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我国政府签署的国际民航公约和双边协定;
(四)民航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民航行业统计数据、报告;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民航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实施依据、征收标准和收支管理情况;
(八)民航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行政许可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九)民航行政执法事项的主体、依据和程序,行政执法检查大纲以及实施情况;
(十)民航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民航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二)民航事故调查程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故调查结论,受理安全事故(件)报告和举报的部门及值班电话;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四)信访、投诉、举报及行政复议受理部门的地址、联系方式及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对于只涉及特定主体权利义务,且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民航行政机关经过审核后,可以依申请向申请人公开。
第十二条 民航行政机关公开信息前,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民航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保密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民航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在制作或获取政府信息时,应同时明确该信息的公开属性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是不予公开,经本部门领导审签后,将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外公开。
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