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分会与中国质协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分会制发的文件,特别是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应及时报送中国质协备案。各分会应按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经费使用情况报中国质协。
第十七条 分会应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发展会员和会费收取情况报告中国质协,同时缴纳当年及往年拖欠的会员会费。
第十八条 分会收取会费应统一开具《社会团体统一会费收据》。会费收据由中国质协提供,只能用作会员会费收取凭证,不得用于其它收费项目。
第十九条 分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开设银行帐户,独立进行纳税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分会刻制印章(包括内设办事机构印章)统一由中国质协秘书处负责向有关部门申请刻制,费用由分会承担。分会因机构注销、调整、名称变更等作废印章一律交中国质协统一上缴或销毁。
第二十一条 分会应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专职人员中凡有三名以上党员的,应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分会建立的党组织由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审批,并接受其领导。
第二十二条 分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分会各类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分会财务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论应及时报送中国质协。
五、分会的注销
第二十三条 分会获准登记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注销:一年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组建理事会和未开展业务活动;分会连续两年未开展登记范围内业务活动、未报送文件和信息;连续两年不缴纳会员会费或不参加中国质协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中国质协章程和本办法,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会,经中国质协常务理会审议批准后,中国质协有权中止其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机关注销其分会资格并予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分会在三分之二会员提出终止活动的提议时,应及时向中国质协书面提出注销申请,经中国质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办理有关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