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第二十七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上标2)、承担教学任务的精神专科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上标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九条 新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8%;改建、扩建精神专科医院的绿地率应不低于33%。综合医院精神科绿地率按医院总体指标平衡,并满足《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原则,并应将环境保护及建筑节能工作作为建设重点之一。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及当地有关无障碍设施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精神专科医院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节能的相关标准。医疗业务用房应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三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和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临床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各类用房应符合国家有关结构安全的规范规定,主要建筑的结构形式应考虑使用的灵活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综合医院精神科临床业务用房宜为多层建筑或设于高层建筑的多层部分内。
  第三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精神卫生临床医学的内在规律,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专业特点。
  第三十六条 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选用坚固、安全的材料与设备,避免被患者破坏,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具体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
  2.内墙墙体应不使用易裂、易燃、易吸潮、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3.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4.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5.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6.患者活动区域的门窗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使用蒸汽和易产生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八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院区管网,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应设置管道井并按需要设置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三十九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采用双回路供电,不能满足双回路供电的应设置自备电源。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