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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专科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讨论稿)


  表3 精神专科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上标2)/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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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院分类       ┃ 附属医院 ┃ 教学医院 ┃ 实习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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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指标(m(上标2)/学生) ┃  8-10  ┃  4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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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学生的数量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教学班或实习的人数确定。
  第二十一条 精神专科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人民防空设施的,可按国家及当地有关标准、要求增加面积指标,但应考虑与地下停车等设施,平战结合、共同利用。
  第二十三条 综合医院精神科的科研用房、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人防设施应与综合医院综合考虑,统一设置;预防保健用房、教学用房宜与综合医院统一设置。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四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公共交通便利、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充分利用地形、地貌。
  第二十五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2.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3.功能分区明确,科学组织人流、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4.建筑布局紧凑,内部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5.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与自然采光,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室内外治疗、康复环境,为医护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6.应为患者设置相对独立的绿化空间和活动场地。
  第二十六条 精神专科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筑物占地、道路用地、绿化及活动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精神专科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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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规模       ┃ 70-199床 ┃ 200-499床  ┃ 500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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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地指标(m(上标2)/床)  ┃  108   ┃  105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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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于综合医院内的精神科病床数量计入综合医院总床位数内,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按《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中相应规模医院指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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